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协会会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二条 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出席与表决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第五条 议题与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应由最近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会议议程一般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三)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建议;
(四)秘书处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五)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六)会议重要档案资料应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八)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聘任秘书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原则上上任离任理事长出任下任名誉理事长;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出席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九条 议题与议程
(一)会议议程和议案一般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二)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建议;
(三)秘书处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四)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理事会每年一般须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出席与表决
(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议题与议程
(一)会议议程和议案一般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二)开会时应首先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有关程序。交付表决的议案中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由秘书长提出修正案付诸表决的次序建议。
(三)秘书处应作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四)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须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理事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支持、配合并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提出建议并积极参与相关会议;在受理事长委托时,负责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相关事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要事项由理事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组成人员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协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协会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提交理事会讨论内容;
(六)人事工作:人事调入调出、奖惩、聘用;
(七)审定大型学术活动和重要活动项目;
(八)重要外事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国外合作项目;
(九)协会制度修订;
(十)向主管单位请示、报告及履行委托的工作情况;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与表决
(一)理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之前向理事长请假。
(二)通常以沟通方式进行表决,理事长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议题和议程
(一)会议议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提出,日程安排由秘书长征求理事长意见后确定;
(二)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的文件内容,需提前将书面材料提交参会人员;
(三)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报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发送副秘书长,必要时发送各分支机构,需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协会办公室负责理事长办公会的筹备、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落实;
(五)会议重要档案资料应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第二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章 秘书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对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和协会办公室人员参会,必要时协会邀请相关分支机构人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对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向理事长提出建议;
(四)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向理事长提出建议;
(五)拟定业务活动的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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