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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次数:64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苏社管〔2023〕25号)、《江苏省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试行)》(苏社管〔2023〕26号)、省科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苏科协发〔2024〕125号)和《江苏省抗癌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管理制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发展,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协会组织的主体,包括专业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社会组织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四)个人会员:
  1.具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申请为专业会员;
  2.自愿投身肿瘤防治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者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3.高等医学院校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4.对肿瘤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
  5.对在肿瘤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协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核准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凡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10元/年、专科会员会费:100元/年;
  (二)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免交会费;
  (三)单位会员会费:5000-8000元/年。
  第九条 会费用途按《江苏省抗癌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会 籍

  第十条 建立会员档案,健全会员信息。对会员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地登记、更新和维护,确保会员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五章 会员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定期对会员参与活动、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对于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参加相关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本协会对为我省肿瘤医学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以及在肿瘤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者,可给予表彰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1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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