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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05
(2025年1月11日江苏省抗癌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主要集成省抗癌协会各专业委员会高层次肿瘤防治研究专家,服务于省抗癌协会科技评审。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规范使用、有序开发、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省抗癌协会科技评审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有特殊工作需要评审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
  第五条 省抗癌协会将对入库专家颁发聘书。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被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2. 从事肿瘤防治研究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肿瘤防治研究领域科研发展动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3.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4.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获得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七条 被推荐专家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
  2.任国家级计划、基金、成果项目等评审专家;
  3.现任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江苏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4.现任国家级重点学科或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5.近5年作为项目(课题)主要负责人申报完成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课题);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项。
  第八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1.主动邀请。省抗癌协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2.公开征集。省抗癌协会公开发布或委托各专委会和会员单位征集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专家可自愿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至省抗癌协会,经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后入库。
  第九条 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的专家需填报《江苏省抗癌协会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1.专家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从事专业工作简历和主要科研业绩。
  第十条 按照专家申请的类别及个人学科、专业、技术特长等合理分组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更新与调整。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省抗癌协会核实相关情况、报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或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接受评审咨询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
  3.参加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影响评审咨询严肃性的;
  4.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5.擅自泄漏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6.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7.以参加专家活动为名,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8.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选取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轮换原则。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同一专家一般不得连续3年参加协会同一类别科技评审工作。每年同一类别科技评审专家轮换比例不低于30%;
  2. 随机原则。根据协会科技评审内容与专家特长,省抗癌协会秘书处按所需专家数扩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遴选备选专家,通过软件随机产生评审专家;
  3. 择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从专家库中择优选取符合评审活动需要的专家;
  4. 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项目申请人存在合作关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中,合作关系是指在过去3年之内,专家与被评审项目申请人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情况;
  (3)其他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且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况。
  5. 保密原则。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评审时抗癌协会应对到场专家提出信息保密、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并请专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评审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工作纪律。必要时,在专家知情情况下,可对专家评审现场进行录像、录音,电脑、手机集中保管等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参与活动时拥有的权利:
  1.独立提出评审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影响或干扰,并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活动;
  2. 个人信息及活动中发表的评审意见等得到保护;
  3.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4. 抵制和检举评审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5. 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2.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3. 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评审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4.积极参加省抗癌协会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或在评审活动前的情况说明会议;
  5.对获得的劳务报酬按规定申报纳税;
  6.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参加科技评审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资格;
  2.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3.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4.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5.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出具明显不当的评审意见;
  7.泄漏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8.抄袭、剽窃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9.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省抗癌协会在使用专家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按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4个等级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选取和专家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评审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2.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准状况;
  3.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4.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5.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专家库建设、日常管理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审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省抗癌协会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情况通报,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抗癌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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