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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次数:56次
  为规范管理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定义
  协会学术活动是指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会、交流会、课题研究、学术主题竞赛(演讲)、沙龙、公益科普等。协会学术活动可联合兄弟协(学)会、会员单位共同举办。
  第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 
  以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应以协会为申报主体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省级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列入协会年度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已列入协会继续教育项目计划的学术活动按照本办法开展执行。
  第三条 指导与监督
  协会学术活动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协会理事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接受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活动管理与审批
  协会学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每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临时开展的学术活动,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并审批,未经同意不得举办。
  第五条 活动资料管理
  学术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专业委员会或主办(承办)单位需将活动相关资料,如人员签到表、日程安排、讲义、论文集、现场反馈调查问卷及报告、活动总结等,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存档、发布。
  第六条 全程监督 
  协会将对学术活动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管,负责注册收费和现场监督。对认真负责,规范举办,并有良好效果的学术活动举办单位给予表扬;对未按计划完成的学术活动责令承办方说明原因并整改。
  第七条 联合举办学术活动
  协会与其他协会(或单位)联合主办或协办、承办学术活动时,需明确与相关主、承、协办单位的主次责权。
  第八条 学术活动选题
  学术活动选题应倡导学术优先,围绕癌症预防、基础研究、精准治疗、早诊早治、癌症康复、肿瘤科普等领域开展,确保符合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标识使用
  “江苏省抗癌协会”是协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唯一标识,其名称及LOGO在活动中应规范使用;未经协会同意,任何学术活动不得使用协会标识。协会相关组织管理部门须强化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上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学术活动承办
  协会学术活动,不得承包给其他机构(非医疗相关单位和协会)或个人;受托方(主要指医疗机构或会员单位)承办学术活动,应遵照江苏省抗癌协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并接受全程监管监督,如违反协会规定,将追究承办方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遵守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发文通知严格执行协会行文、发文规定的要求,印章使用严格按照《江苏省抗癌协会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前、会中、会后管理
  强化学术活动会前、会中、会后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议申请、登记、审核、报批等手续,协会对会议通知、会议日程、招商函等会议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并存档。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学术活动杜绝过度招商、虚增费用招商或一次招商分次使用等行为,协会将严格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剩余资金纳入协会管理费用。会议承办方对会议活动要提前编制预算,合理招商和支出费用,确保廉洁办会、勤俭办会,合规办会。
  第十四条 活动名称合法合规
  学术活动要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内控有效。学术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论坛”等表述。
  第十五条 参会者责任
  参会者需自行在所在单位履行审批手续,讲课人需根据协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完善相应佐证材料,保证讲课内容客观公正,具有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协会与企业合作
  协会与企业开展的学术推广、公益行动、科技创新与转化、咨询服务等合作,活动主体为江苏省抗癌协会,相关费用支出按《江苏省抗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抗癌协会劳务支出管理办法》《江苏省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费用支出凭证中需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等资料,确保项目费用与学术活动关联对应,学术活动全程可追溯。
  根据《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2025)要求,企业通过捐赠、赞助、咨询服务、资助的方式,明确企业可获得冠名授权、展位回报等,以获得推广企业形象,品牌和产品的机会的权益。
  (一)协会不支持企业利用赞助名义影响医疗卫生人员开具医药产品处方或为企业医药产品的推荐、宣传、采购和使用提供便利,避免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
  (二)协会不支持任何与赞助企业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环节,也不支持与特定会员单位或人员在医疗产品销售任何环节的合作关系。合作仅限于学术推广、讨论、交流、公益行动、咨询服务等非销售性内容。不得利用学术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合法合规举办活动
  根据中国科协2025年颁布的《中国科协关于科技社团举办活动的若干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所有活动接待标准需按规定执行。对参加人员参照相应职务职级接待标准,在协会规定标准以内安排其餐饮、住宿和交通工具等,严禁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一)住宿、用餐、交通。协会的学术活动住宿标准须严格按照政府招标定点酒店的协会协议价执行,不得预订高档套房,不得提供奢华服务。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标准,不得提供烟酒或高档菜肴,禁止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宴请。会议交通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二)活动选址。避免选择与奢侈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风景名胜景区(无锡太湖风景区规划核心区域);

  (三)会务等会议供应商管理。涉及会务、直播、宣传等服务时,须在会前向协会报备供应商情况及预算,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活动中的廉洁与行为规范

  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赞助企业不得利用协会的学术活动安排公款旅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赠送贵重纪念品、安排高档消费活动或违规组织娱乐活动,严禁提供现金、现金替代物或个人服务。
  第十九条 劳务费管理
  1.劳务费支付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可追溯;
  2.劳务费的支付必须基于合法的业务需求;
  3.劳务费取酬标准。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文件精神,参照《江苏省抗癌协会劳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4.发放劳务费人员应限定为:讲者、主持人、点评嘉宾、特邀国家级专家、会议组织者等,人选应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而确定;
  5.劳务费通过协会对公账户银联统一支付,禁止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学术活动经费由江苏省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管理费(5%)及相关税费由会议组织者负责承担,具体参照《江苏省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办法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1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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