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江苏省肿瘤防治研教康宣等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创新与转化的研究,促进开创性、实用性诊疗技术路径的探索及全省肿瘤人才队伍的培养,根据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苏科技规〔2018〕133 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为奖励对肿瘤医学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内肿瘤医学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推动我省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助力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升,江苏省抗癌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是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肿瘤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肿瘤防治医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内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三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聘请肿瘤领域医学专家、学者组成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随机抽取制度。
第六条 评审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面向全国抽取评审委员,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纪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心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事业,能够全程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有关活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第八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4 人,成员若干人。下设科学技术奖学术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择优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以下机构申报:
(一)江苏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
(二)各市抗癌协会;
(三)会员单位;
(四)理事单位;
(五)省内高校和研究机构;
(六)省内人民解放军、武警所属医疗单位等。
第十二条 申报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申报书,提供的申报奖材料要真实、可靠,申报单位在申报科学技术奖前,需附申报单位意见。申报单位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实行由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组织初评、评审委员现场答辩评分、公示,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度。评审项目采取现场评审方式,以得分高低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江苏省科技厅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五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项目,由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领导小组审定、江苏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江苏省科技厅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八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抗癌协会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追回证书。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由江苏省抗癌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理决定将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中涉及的评审情况,应保守秘密,以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江苏省抗癌协会科学技术奖学术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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