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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9      浏览次数:524次
(经2024年1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管理江苏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学术活动,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促进行业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学术活动是指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会、交流会、课题研究、学术主题竞赛(演讲)、沙龙、公益科普等。协会学术活动可联合兄弟协(学)会、会员单位、企业共同举办。
  第二条 以协会及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应以协会为申报主体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省级协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列入协会年度继续教育项目计划。已列入协会继续教育项目计划的学术活动按照《江苏省抗癌协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执行。
  第三条 协会学术活动接受省科协、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协会理事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接受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协会学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每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临时开展的学术活动,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和活动方案,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并审批,未经同意不得举办。
  第五条 学术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专业委员会或主办(承)办)单位将活动相关资料,如人员通讯录、日程安排、讲义、论文集、现场反馈调查问卷及报告、活动总结等,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存档、发布。
  第六条 协会将对学术活动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管,负责注册收费和现场监督。对认真负责,规范举办,并有良好效果的学术活动举办单位给予表扬和考核奖励;对未按计划完成的学术活动责令主办(承办)方整改。
  第七条 协会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的或协会作为协办、承办单位的学术活动,需明确与相关主、承、协办单位的主次责权。
  第八条 学术活动的选题要倡导学术优先,围绕癌症预防、基础研究、精准治疗、早诊早治、癌症康复、肿瘤科普等开展学术活动,学术活动要符合协会在肿瘤防、治、研、教、康、宣等领域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江苏省抗癌协会”是协会在省民政厅注册的唯一标识,其名称及LOGO在活动中应规范使用;非协会同意举办的学术活动,未经协会允许不得使用协会标识。协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上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学术活动,不得承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主要指医疗机构或会员单位)承办的学术活动,应遵照江苏省抗癌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合作协议按规定备案,并接受全程监管监督,如违反协议约定或协会规定将追究第三方承办机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举办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发文通知严格按照江苏省抗癌协会行文、发文规定的要求。印章使用严格按照《江苏省抗癌协会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强化各类学术活动会前、会中、会后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议登记、审核、报批等手续,协会对会议通知、会议日程、招商函等会议资料进行统一管理并存档。
  第十三条 各类学术活动杜绝过度招商、虚增费用招商或一次招商分次使用等行为,协会将严格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剩余纳入协会管理费用。会议承办方对会议活动要提前编制预算,尽可能合理招商和支出费用,要廉洁办会、勤俭办会。
  第十四条 会议要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内控有效。学术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眼。
  第十五条 参会者需自行在所在单位履行审批手续,讲课人需根据协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完善相应佐证材料,保证讲课内容客观公正,具有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协会与企业开展的学术推广、公益行动、科技创新与转化、咨询服务等合作,需按照国家《医药代表管理规定》(2020)《医药行业管理规范》(2021)等管理规定以及《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4期)中围绕“医疗IPO企业开展销售推广活动”发布的包括学术会议在内的各类推广活动的合规要点执行:
  1、相关合规要点:
  (1)各类推广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
  (2)各类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各类推广活动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活动主体为江苏省抗癌协会的,相关费用支出按《江苏省抗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抗癌协会劳务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费用支出凭证中需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等资料,确保项目费用与学术活动关联对应,学术活动全程可追溯。
  2、企业权益:
企业合作各项活动协会不予支持与其产品销售相关的任何环节,不予支持与特定会员单位或特定人员的合作关系。合作仅限于学术推广、讨论、交流、公益行动、咨询服务等内容。
  为了更好突出学术交流的属性,相关合作以“自主创新成果展(主题论坛)”“前沿技术成果展(主题论坛)”“科技成果转化专区(主题论坛)”等形式开展。企业权益不得与产品挂钩、不得做商品广告宣传,不得虚假办会、不得借学术活动安排旅游等活动、不得借助各项学术活动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各项活动选址:应谨慎选择会议举办地,不得选择与奢侈娱乐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如SPA、温泉、度假酒店等。
  第十八条 礼品: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医药企业不得借助协会的各类会议或活动直接或间接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个人礼品,禁止提供现金、现金替代物或者个人服务,主办及承办方均不得支付由个人支出的费用,会议劳务费用严格按江苏省抗癌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餐:医药企业可配合协会学术会议提供的招待仅限于场地、住宿以及餐饮小食,按当地的标准应当是中等适度和合理的。原则上上述内容由协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会务费用支付:医药企业可以配合协会提供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形象的交通服务。原则上上述内容应按协会标准统一执行或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娱乐活动:禁止在会议期间开展任何娱乐活动或其他休闲及社交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讲者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1)讲者劳务费的支付必须基于合法的业务需求;(2)讲者的人选应根据其专业知识和/或经验而确定;(3)不得超过讲者所提供劳务的市场公允价值;(4)与讲者的劳务关系必须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讲者费用统一由协会经银联支付,不提供现金支付;(5)发放劳务费人员一律设定为:讲者、主持、讨论嘉宾、特邀国家级专家、会议的组织者。(5)劳务取酬标准执行《江苏省抗癌协会劳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推进廉洁办会。协会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要依照各自业务范围开展学术活动,凡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的,应主动与协会相应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沟通协调,协调结果由协会秘书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江苏省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管理费用5%、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会议组织者负责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或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江苏省抗癌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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